• 李达 律师
  • 执业年限:9年
    江西-南昌-东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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奢侈品、珠宝首饰是否属于一方专用的生活用品?离婚时能否分割?

奢侈品、珠宝首饰是否属于一方专用的生活用品?离婚时能否分割?
李达
律师
律师观点 原创文章

某男甲与某女乙于2008年结婚。婚后,两人的收入由乙掌管,乙经常购买奢侈品、珠宝首饰等。后因二人感情不和,甲于2015年3月起诉离婚,对于乙以两人婚后的积蓄购买的奢侈品、珠宝首饰等,甲主张应当作为夫妻共同财产加以分割。乙则认为,自己购买的奢侈品、首饰等属于自己专用的生活用品,按照《婚姻法》的规定,是自己的个人财产,不能作为夫妻共同财产加以分割。

在本案的审理过程中,有两种不同的意见:一种意见认为,当事人双方争议的财产是以两人在婚后的积蓄购置的,属于夫妻共同财产,离婚时应当作为夫妻共同财产加以分割。在不损害物品价值的情况下,实物可归乙所有,甲应得的部分由乙折价补偿。另一种意见认为,按照《婚姻法》第18条第4项的规定,一方专用的生活用品属于夫妻一方的个人财产。在本案中,当事人双方争议的奢侈品和珠宝等属于乙专用的生活用品,是乙的个人财产,不能作为夫妻共同财产加以分割。

其实,本案的关键点,主要是对《婚姻法》中“一方专用的生活用品”的理解,一般认为《婚姻法》中“一方专用的生活用品”是指满足基本生活需要的衣物、用具等物品,而不应包括那些价值较大或在家庭财产中所占比重较大的财物,诸如奢侈品、高档衣物、珠宝首饰、名牌手表等,虽然这些物品通常主要由一方使用,但如果在离婚财产分割时,认为由一方使用就判定为“一方专用的生活用品”,显然对另一方是不公平的。因此,在离婚分割共同财产时应当对另一方的份额或比例予以考虑,在具体分割时,可以采取实物归一方所有,由该方给对方补偿的办法。既不损害物品的价值,也符合了双方的需要。

本案中,法官最终支持了甲的诉求,对奢侈品和珠宝首饰作为夫妻共同财产进行了分割,其实类似的案件非常多,著名的王宝强离婚案中,王宝强要求分割的财产里不仅包括夫妻共有的房产、车辆、公司股权、出资、存款、股票等,也包括了马蓉的国际大品牌的珠宝、首饰、名表等奢侈品。当然,我们讨论的这些奢侈品和珠宝首饰等均是婚后以夫妻收入购买的,如果是婚前取得,或婚后一方父母明确赠与个人,亦或是夫妻双方有明确的财产约定,则另当别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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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0-04-21 14:13:49
210,45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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