离婚时,婚内取得的债权如何处理
根据最高法院关于人民法院审理离婚案件处理财产分割问题的若干具体意见第二条的规定,夫妻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一方或双方取得的债权应当认定为夫妻共同财产。离婚时可以将此债权作为财产分割,但是在实践中,经常会出现两种情况:
一种情况就是离婚时双方都争夺债权,这有可能是,该债权实现容易,数额较大,甚至有可能增值;另一种情况就是双方都不想要债权而争夺其它财产,这有可能是因为该债权实现起来比较困难,有的甚至需要通过诉讼来实现。
针对这些具体情况,法官根据案件的具体情况会有不同的处理方法。
债权、债务关系清晰明了,得到债务人确认的,法官会本着便利、效率的原则进行裁断:如果债权人跟夫妻一方有亲属或者其他关系的,一般判决由有亲属关系的夫妻一方享有债权并支付对方补偿,这样方便于债权的行使;如果,在有“欠条”、“借条”等书面证据的情况下,同样出于方便行使的考虑,债权一般也判决债权归借条上的名义债权人享有。
债权、债务关系没有得到确认:因为夫妻共同债权涉及到债务人,在债权、债务关系没有得到确认的情况下,就草率地判决债权的归属,而民事判决本身具有既判力、执行力、确定力,这种情况下,有可能使得债务人失去了对债权抗辩的机会,因为债权人、债务人之间因为债权本身发生争议,同样需要通过诉讼的方式解决,所以,在离婚诉讼中解决这样的争议显然是不合适的。因此,这种对于债权本身有争议的情况下,法官往往告知当事人,另行起诉解决,而不会在离婚诉讼中直接处理与案外人的债权债务关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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